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橄榄球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橄榄球事业健康发展,适应全国橄榄球项目训练竞赛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运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 [2003]82 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运动会和中国橄榄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橄协)主办的各类全国橄榄球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的注册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和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国橄协负责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中国橄协主办的全国橄榄球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中国橄协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橄协批准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限期为 1 至 9 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运动员年满 16 周岁的日期。

第十条 运动员首次办理注册时,须向中国橄协提交《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二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 3 张,身份证。现役军人须出示入伍证明。(具体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实行网上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每年的 12 月 1 日至次年的 1 月 31 日为橄榄球项目的年度注册和年度确认期。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的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二条 具有代表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代表资格协议及其它所需相关材料到中国橄协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具体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实行网上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橄协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四条《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由中国橄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中国橄协依照注册程序和管辖范围,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运动员予以注册,并颁发运动员注册证。注册证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 号转发的国家纪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内至少参加一次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橄协举办的全国性比赛或在中国橄协备案的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每一名运动员在同一年度的一个系列比赛中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单位注册。

第二十条 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注册的,也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等。

第二十一条 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

第二十二条 进行双重注册的,应当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属于另一注册方。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中国籍运动员由原单位向中国橄协注册。

第二十七条 外籍运动员注册办法另行颁布。

第三章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第二十八条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流

第二十九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限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三十条交流协议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 16 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交流协议须经中国橄协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并到中国橄协办理交流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 24 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 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交流权属于拥有注册最终决定权的单位。

第五章 参赛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 凡参加中国橄协主办的各类橄榄球比赛,报名时须注明注册证号。经中国橄协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参赛。

第三十八条 双重注册运动员在参加两注册单位均可参加的比赛时,甲方拥有决定权。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凡在中国橄协注册的运动员,未经中国橄协批准,不得私自参加各类国际橄榄球比赛。

第四十条凡在中国橄协注册的运动员,未经中国橄协批准,不得代表注册队以外的其它队参加各类橄榄球比赛。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 1 至 4 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禁赛、停止 1 至 4 年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七章 裁决

第四十四条 运动员在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橄协提出申述或进行举报。

第四十五条 中国橄协将在接到申述或举报的 30 天内作出裁决。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中国橄协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 20 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 “《全国橄榄球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草案)(小球字 [2008]384 号)” 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参照体竞字 [2003]82 号文件制定,未涉及内容或相关内容存在疑义,以体竞字 [2003]82 号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中国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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